(2016)赣092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左某诉左某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左某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148号原告:左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左某发,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左某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某承担。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晏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