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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左某诉左某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左某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148号原告:左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左某发,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左某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某承担。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晏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