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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秦玲莉诉左安、王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玲莉,左安,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271民初559号原告秦玲莉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嘉峪关市五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安被告王英原告秦玲莉诉被告左安、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玺玉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玲莉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安、王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玲莉诉称:2014年6月20日,被告左安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7400元,并承诺于2014年6月22日还款10000元、7月25日还款15000元、8月25日还清剩余12400元,如不按时偿还,愿承担日5%的违约金。后被告于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5月先后5次共还款23900元,余款13500元一直推脱拒还。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3500元及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被告左安、王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被告左安向原告秦玲莉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秦玲莉37400元,还款计划:6月22日还款10000元、7月25日还款15000元、8月25日还款12400元,如不按时还款每日借款人必须承担每日5%违约金。原告认可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3900元,剩余13500元尚未清偿。另,被告左安和王英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左安向原告秦玲莉借款,有借条予以证实,到期后被告左安理应及时偿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二被告应向原告连带偿还以上债务。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主张月利率3%超过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安、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秦玲莉借款13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26日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止)。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