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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春民、赵德全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春民,赵德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535-1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春民,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赵德全,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民、赵德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春民、赵德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关志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