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湖南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559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鹏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成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韩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