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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维成与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成,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520号原告杨维成,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原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矿区。法定代表人马乡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原告杨维成诉被告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维成因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金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