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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46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焱。被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五明胜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16424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华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424元,执行费为209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即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孟涵货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房产等财产,另查明,其名下车辆(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均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到期前三十日申请续封。上述车辆在执行中均无法查实下落,无法处置。经执行,被执行人交付50000元,本院已转交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决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除部分执行款外,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