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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徐淑华诉被告刘春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华,刘春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徐淑华。被告:刘春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华诉被告刘春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淑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春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华撤回对被告刘春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加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