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徐淑华诉被告刘春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华,刘春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徐淑华。被告:刘春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华诉被告刘春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淑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春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淑华撤回对被告刘春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雪代理审判员 路秋仪人民陪审员 金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加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