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勇诉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勇,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杜勇,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向阳西街100号。法定代表人许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勇诉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大同市红旗南街怡景尚都4号楼04号商铺。并已提供担保人叶金梅名下座落于XXX楼房一套(128.10平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XXX号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