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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傅世钊与被告陈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世钊,陈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927号原告傅世钊,男,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固山,男,汉族,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世钊与被告陈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世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世钊负担。审判员  纪炳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