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饶冬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饶冬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29号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职员。被告:饶冬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饶冬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饶冬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撤回对被告饶冬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