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平市白石选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平市白石选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45-2号申请人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原平市白石选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忻中商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忻中执字第4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但被执行人原平市白石选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原平市白石选矿有限公司PXZ1216旋回破碎机一台、PXZ0913旋回破碎机一台、PY2200圆锥破碎机三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然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