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302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理明与王全林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理明,王全林,李淑杰,张永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甘3023民督1号申请人:杨理明,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申请人:王全林,男,1983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申请人:李淑杰,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申请人:张永辉,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申请人杨理明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2015年3月份,被申请人王全林、李淑杰、张永辉租用申请人杨理明挖机到他们合伙的沙场施工48天,共计租赁费48000.00元,已付38000.00元,未付10000.00元,承诺年前付清欠款,但至今未按约定付款,于2016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王全林、李淑杰、张永辉三人共同给申请人杨理明打了10000.00元的欠条。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被申请人以自己无钱为由,拒不还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1000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全林、李淑杰、张永辉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理明100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谈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