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2民初76号原告李xx,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生。被告王xx,男,汉族,1973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已与王兵兵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朱壮平审 判 员 池青霞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