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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82民初76号原告李xx,女,汉族,1973年8月29日生。被告王xx,男,汉族,1973年4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已与王兵兵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朱壮平审 判 员  池青霞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葛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