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青岛铭隆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港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铭隆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港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崔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港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毅,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铭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港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99523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893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德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