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士风诉天津铭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铭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徐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诚区。被告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宁河经济开发区五维路22号(3-1)。法定代表人王永宝,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铭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天津久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铭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铭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铭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天津铭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