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魏义法、江广兰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义法,江广兰,魏绪强,魏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义法。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广兰。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绪强。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大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陈秀丽。委托代理人耿文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义法、江广兰、魏绪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少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少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严晓东审 判 员 焦连印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