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福全与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全,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刘福全,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股东,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33号。法定代表人:贾新民,该公司经理原告刘福全与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福全诉称,原告是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股东,一直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对该公司历年经营情况不甚了解。原告需了解经营状况。基于法律赋予原告的股东知情权,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告提交查阅申请,要求查阅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但被告拒绝提供查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提供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供原告查阅。刘福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工商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证明原告是公司的股东。2014年10月16日申请书及特快专递邮寄单和网上查询单,证明原告书面、电话联系被告要求查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对原告刘福全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由原告刘福全等10名自然人投资50万元注册资本设立。原告刘福全出资30000元,持股比例为6%,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对该公司历年经营情况不甚了解。2014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查阅申请,要求查阅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等,被告拒绝提供查阅。庭审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提供2014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审计报告部分的公司财务报告和财务账簿,由原告查阅。本院认为,刘福全作为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原告刘福全依规定向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向原告答复不予查阅的理由,原告诉求法院要求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福全提供2014年6月30日之前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由原告刘福全查阅。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唐山市新兴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树仁审判员 陆左刚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