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某、楼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某,楼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某(又名余景芳),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楼某,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钱某,男,住景德镇市。再审申请人余某因与被申请人楼某、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已提供证据并经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楼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转移到被申请人钱某名下,楼某能提供对账单确定具体金额而不提供,原审不依职权调查核实却以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产生收益为由驳回诉请,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再审改判楼某、钱某给付再审申请人人民币21万元。被申请人楼某、钱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景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余某、楼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8万元股票以金钱的形式作了分割并执行完毕,现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该股票的增值部分证据不足,故余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燕平审 判 员 张 琪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