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荣华与被执行人於永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荣华,於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章荣华,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於永波,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章荣华与被执行人於永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荣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标的款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6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章荣华与被执行人於永波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於永波于2016年4月5日支付1500元,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5000元,2016年6月1日前履行3500元,申请执行人章荣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执行费50元,诉讼费60元,被执行人於永波于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