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红河州水电消安公司诉湖南远宏、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313号原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个旧市明珠小区附属楼1号。法定代表人吴瑞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创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五一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世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703元,由原告红河州水电消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