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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李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79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刘玉莲。被告边海,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被告李敏,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李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巴彦淖尔市海晟建材有限公司、边海、李敏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星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