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普什醋酸纡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普什醋酸纡维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普什醋酸纡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