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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368号原告梁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