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368号原告梁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琛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