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斌与项建国、陈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斌,项建国,陈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733号原告:黄斌。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建国。被告:陈建敏。原告黄斌为与被告项建国、陈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项建国立即归还原告黄斌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陈建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斌的委托代理人解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建国、陈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被告项建国由被告陈建敏担保向原告黄斌借款20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项建国至今未归还,被告陈建敏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陈建敏负连带责任。被告陈建敏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建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项建国、陈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