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近营、郭士合等与天津市名利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名利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近营,郭士合,李春敬,王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名利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迎里小区4-2-604。法定代表人皇甫超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近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士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勤。上诉人天津市名利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市名利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工程转包合同纠纷,而非居间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工程总包方为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路××大厦××层,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天津市名利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迎里小区4-2-604,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津市名利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