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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敲诈勒索罪2016刑初53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雄飞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5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雄飞,户籍住址河南省内乡县。2011年1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雄飞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雄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范雄飞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平月路御景正门附近,将行经该处的12岁的被害人刘某拦住,以其弟弟被人殴打需要认人为由,将刘某带至附近的小花园,强行勒索刘某的1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3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2015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范雄飞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发展中心附近,将行经该处的12岁的被害人苏某拦住,以其弟弟被人殴打需要认人为由,将苏某带至附近,强行勒索苏某的1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5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2015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范雄飞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粤天地,将行经该处的14岁的被害人吴某拦住,以其弟弟被人殴打需要认人为由,将吴某带至附近,强行勒索吴某的1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75元),后逃离现场。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范雄飞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雄飞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范雄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范雄飞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平月路御景正门附近,将行经该处的12岁的被害人刘某拦住,以其弟弟被人殴打需要认人为由,将刘某带至附近的小花园,强行勒索刘某的1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3元)。二、2015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范雄飞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发展中心附近,将行经该处的12岁的被害人苏某拦住,以其弟弟被人殴打需要认人为由,将苏某带至附近,强行勒索苏某的1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5元)。三、2015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范雄飞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粤天地,将行经该处的14岁的被害人吴某拦住,以其弟弟被人殴打需要认人为由,将吴某带至附近,强行勒索吴某的1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75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范雄飞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雄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苏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被告人衣物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以及被告人范雄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雄飞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范雄飞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雄飞敲诈勒索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范雄飞表示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雄飞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雄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范雄飞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吴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凡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