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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马继忠、马继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马继忠,马继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912号原告李桂花,女,生于1938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继忠,男,生于1961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继虎,男,生于1972年4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原告李桂花与被告马继忠、马继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桂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审判员  马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红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