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马继忠、马继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马继忠,马继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912号原告李桂花,女,生于1938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继忠,男,生于1961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继虎,男,生于1972年4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原告李桂花与被告马继忠、马继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李桂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审判员 马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红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