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树银、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吴斌、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王树银,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吴斌,官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青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银,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林青香,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黄义银,男,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经商,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审被告:林青香,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吴斌,男,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官素梅,女,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树银,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吴斌、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市鹏福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因合同履行地以及被告所在地均为深圳市宝安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树银,原审被告吴斌、官素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承诺书》《还款协议书》均约定,如发生诉讼,由王树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之规定,故请求维持原审裁定。原审被告深圳市世纪伟鑫实业有限公司、黄义银、林青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承诺书》、《还款协议书》均约定,如发生诉讼,由甲方即王树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故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王树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玲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