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毛新岭、于会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毛新岭,于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中州,任主任。被执行人毛新岭,男,汉族,1977年出生。被执行人于会珍,女,汉族,1977年出生。本院在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毛新岭、于会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称毛新岭、于会珍已向其履行了义务,申请本院终结对毛新岭、于会珍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212执177-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辰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