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曹凤与孟凡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孟凡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312号原告:曹凤,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慧慧,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凡勇,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曹凤与被告孟凡勇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因双方争议较大且被告不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