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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革全与贾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革全,贾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597号原告张革全,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阳远良,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贾小红,女,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革全与被告贾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革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革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