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金文与李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文,李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刘金文,男,194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李连平,女,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文与被告李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文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连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文撤回对被告李连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金文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