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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诉人王俊义与被申诉人准格尔旗鸿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俊义,准格尔旗鸿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抗2号抗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王俊义。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原再审被申请人):准格尔旗鸿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诉人王俊义与被申诉人准格尔旗鸿祥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07)准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俊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4】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07)准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为由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鑫代理审判员  赵凯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