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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武召龙与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召龙,马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武召龙,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被执行人马克勤,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武召龙与马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马克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克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克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马克勤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