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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亚艺与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艺,李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9民初209号原告陈亚艺,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坤荣,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伟斌,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陈亚艺与被告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江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坤荣、被告李伟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艺诉称,2015年7月30日,被告李伟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去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伟斌应偿还原告陈亚艺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李伟斌辩称,《借条》上的签名属其本人所签,但本笔借款实际发生于2014年6月18日,且实际借款款项应为人民币1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已直接偿还原告或通过案外人阿某偿还原告本金8000元及相关利息,仅尚欠原告本金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因工地急用,被告李伟斌在漳州市芗城区××幢××楼李某家中向原告陈亚艺借去现金3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庭审中,被告李伟斌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法庭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伟斌向原告陈亚艺出具的《借条》一份,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陈亚艺已按约定向被告李伟斌交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被告李伟斌经原告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亚艺请求判令被告李伟斌偿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月2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李伟斌未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亚艺借款本���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李伟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伟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健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