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349号原告何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在湘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