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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积威、东方市人民政府、吉成兰、黄明雄、黄明杰、王秀英土地行政登记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威,东方市人民政府,吉成兰,黄明雄,王秀英,黄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34号原告陈积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柳其强,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敏,市长。委托代理人蔡文华,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杜林真,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科员。第三人吉成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曾诗华,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明雄,男,汉族,系第三人吉成兰的丈夫。第三人王秀英,女,汉族,系原告陈积威的母亲。第三人黄明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积威诉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成兰、黄明雄、黄明杰、王秀英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另行立案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积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积威负担。审判长  曹荣刚审判员  李雪刚审判员  文魁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买歌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