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16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逯某某,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逯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某某公司的退休职工,于2010年6月份退休。原告退休时,其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被告承诺继续为原告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但是自2015年1月份以后,被告无故停止缴费,致原告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为原告补缴了2015年1月至11月间的医保费,现在原告还是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被告单位其他部门具有类似情况的职工,被告都依据石家庄市政府(2010)第1号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次性为他们缴足了医保费,唯独拖欠了兽药部门几名退休职工的医保费。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6年2月18日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因为原告退休至今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未给原告缴纳自2015年12月起共计18个月的医保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154.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6月份自被告某某公司退休,因退休时原告医疗保险的缴纳未达到基本医保费的最低缴费年限,被告实际给原告缴纳医保费到2015年11月,后停止缴纳。双方发生争议,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申诉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出示欠缴保险费的明细,至今欠缴数额为6154.9元,被告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某某公司出具的欠缴明细、社保余额、(2016)石劳人裁字第19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原告以被告未给原告缴纳自2015年12月起共计18个月的医保费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鉴于原告没有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玉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