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王玉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4民催1号申请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玉贞,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1040004220284216,申请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9日,到期日期2015年11月19日,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元整,出票行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营业部;收款人阜阳市颖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国华审 判 员 王红丹代理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家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