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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长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王长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30号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新区商业街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中华,董事长。被告王长在。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1元,由原告滨州市北海新区大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方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