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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云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121号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北泉路888号。法定代表人陈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云仙,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禾公司)与被告潘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禾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成都恒禾吉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