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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立斌与卓文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斌,卓培文,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松花江浮桥管理服务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斌,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卓培文,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松花江浮桥管理服务处,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关景财,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立斌、卓培文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松花江浮桥管理服务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立斌、卓培文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镇松花江浮桥管理服务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锐审 判 员  苏向彬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