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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康泽铎骗取贷款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泽铎,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海城市金地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泥沟村泥沟铺33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宋春俊,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泽铎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顾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泽铎及其辩护人宋春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康泽铎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编造虚假贷款用途,冒用刘海、齐春伟、陈作山、张多学、蔡义、郑永波、王朝君、魏学平等八人名义,以小额农户三户联保的方式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市分行和海城市支行贷款共计45万元,给银行造成本金损失244893.03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泽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泽铎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康泽铎的辩护人宋春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康泽铎的贷款合同没有虚构贷款目的,该份合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贷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2、本案刚到立案标准,且被告人康泽铎已经还贷20多万元;3、被告人康泽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也自愿认罪;4、被告人康泽铎系初犯,没有前科,综上,在量刑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泽铎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编造虚假贷款用途,冒用刘海、齐春伟、陈作山、张多学、蔡义、郑永波、王朝君、魏学平等八人名义,以小额农户三户联保的方式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市分行和海城市支行贷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给银行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244893.03元。2015年11月11日8时许,经邮政储蓄银行职工李连俊举报,民警在腾鳌镇康泽铎居住地附近的一麻将屋内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国庆的陈述证明:我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资产保全部负责保全管理的工作人员。2012年9月,康泽铎采用小额农户三户联保的方式,编造养鸡、养猪等贷款用途,冒用齐春伟、陈作山、刘海三人名义骗取贷款15万元,又以同样方式冒用张多学、魏学平二人的名义加上康泽铎本人,骗取贷款15万元,共计从邮储银行鞍山分行骗取贷款30万元。2013年8月,康泽铎又采取上述方式冒用蔡义、王朝军、郑永波三人的名义,在海城市邮储银行骗取贷款15万元,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共计从邮储银行骗取贷款45万元,康泽铎先后偿还了部分贷款19万元,在2013年12月27日还款1912.5元后,康泽铎未再还款,虽经我邮储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康泽铎本人进行催收,但其拒不偿还。2014年初我行工作人员找到魏学平,通过工作,魏学平于2014年10月11日偿还了其本人名下的贷款23871.12元。截止今天,康泽铎尚欠244893.03元贷款没有偿还。2.证人封玥竹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左右,张强告诉我在腾鳌四方台镇有一个叫康泽铎的人要在我们行贷款,是三户农户联保,共两组。我当时是张强的副调查员,于是我就和张强一起去了东四方台镇,是张强直接领我到的康泽铎的饲料厂,到那时厂里已经有好几个人在那了。康泽铎向我们介绍说,就是这几个人要做三户联保贷款,我记着当时是康泽铎、张多学、魏学平一组,刘海、陈作山、齐春伟一组,我和张强向他们详细询问了各自的情况,他们提供了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房照,并在康泽铎的厂里每个人在借款申请书签了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名字、按了手印。然后康泽铎开着车领路,我和张强开我们银行的车跟着,到每个借款人家里和他们的经营场所,都分别照相、合影。到每个经营场所的时候,康泽铎向我们介绍说这户人家和经营场所是谁家的。借款人也说,这个地方是我的,正在做什么,当时都有录音。回来以后,剩下的手续都是由张强来做,等到签合同放款的时候我还要到现场,签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9月14日,当天三户联保的六个人和他们的妻子共十二人都到的邮储银行胜利路支行二楼信贷部,在那签的字、照相、录音,剩下的都是由张强去办。在邮储银行三户农户联保的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每户最高是五万元,我贷的这两组六户就是每户五万元,共计三十万元。这些借款是打到借款人的存折里就相当于是个人的钱了,钱由借款人支配。这六户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只有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签名和手印,其他内容我和张强先写在每个借款人的档案外皮上,回去以后由张强填在申请书上。这六个借款人的借款和他们的借款用途我在调查时没有发现不符,我和张强到现场去了,康泽铎说这些猪舍、鸡舍、水果大棚、饲料加工厂都是借款人的,借款人也这么说,我都进行了照相。我当时看到他们都在正常经营,也确实在各自的现场有鸡有猪有水果树,康泽铎的饲料加工厂也在正常生产,里面还有工人,贷款发放后的检查不是我做的事情,都由主调查员张强去做。3.证人张强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在邮储银行立山支行做信贷员工作。一天一个自称叫康泽铎的人给我打电话,咨询贷款的事,我就给他介绍我们支行的贷款品种,康泽铎选的是三户联保。因为我们银行为方便客户可以上门服务,后来我就和我的副调查员封玥竹一起到东四方台镇,联系上了康泽铎,康泽铎把刘海、齐春伟、陈作山、魏学平、张多学这五个农户和他们的妻子找到他的饲料加工厂里,每户拿着包括本人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在康泽铎的工厂里签的借款申请书,他们分两组,每组三户,康泽铎和魏学平、张多学一组,刘海、齐春伟、陈作山为一组。我和封玥竹先在康泽铎的工厂里和康泽铎合了影,康泽铎开车又拉这五户的人到他们各自家里和他们经营场地,我和封玥竹开自己的车跟着。康泽铎向我介绍每个经营场地都是谁的,我和封玥竹和每个借款人分别在他们各自的家里和经营场地进行了合影,之后我回到我们支行查看这六个人的借款资料和我写的调查报告上交到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等审批下来以后,我就打电话给康泽铎约这两组六个人及他们的配偶到市邮储银行签字,并告诉康泽铎,让他们每个借款人本人准备一张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存折。2012年9月14日这两组六户一共12人到市邮储银行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并照相、录音,我拿着这些手续到信贷部找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就到会计部放款,将款打到每个借款户的存折里。我贷的这六户是每户五万元,共计三十万元。当时在银行签字时,这些借款人的存折是在康泽铎手里,是由康泽铎将这些借款人的存折交给了这五户借款人去照相,我再将这些存折账号抄写在每份借款合同上,抄完后,这些存折又交还给了康泽铎。借款是直接打到借款人的存折里,就相当于是个人的钱了,钱由借款人支配。这六户的借款申请书上只有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签字和手印,其他信息我先写在每户借款档案外皮上,回去后再由我填写在借款申请书上。这些人的借款用途分别是:刘海扩建水果大棚、齐春伟是扩建鸡舍、陈作山是购买猪仔、康泽铎购买加工用于制作鸡饲料和猪饲料的原材料、张多学和魏学平都是扩建鸡舍,我在调查时没有发现不相符。我和封玥竹到现场去了,康泽铎对我们说现场的猪舍、鸡舍、水果大棚、饲料加工厂都是借款人本人的,借款人也这么说,当时我看到他们都在正常经营,也确实在各自现场有鸡有猪有水果树,康泽铎的饲料加工厂也在正常生产。事后我自己又打电话给借款人,进行了电话回访,都没有发现什么异常。4.证人赵亮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的时候,康泽铎给我打电话说,有三个腾鳌东四方台镇的人要做三户农户联保贷款,让我帮忙做一下。8月23日,蔡义、王朝军、郑永波三人和他们的妻子共六个人,拿着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海城市邮储银行找到我,当时康泽铎也在场。之后我让他们去填写贷款申请表,又给他们照相,然后我拿着这些资料查他们的征信记录,看到这些人没有征信不良记录,我就通知他们要到他们各自家中和经营场所照相。8月25日,我和我的副调查员陈刚开车到了东四方台镇,康泽铎开车拉着蔡义、王朝军、郑永波到这些人的家里和他们的经营场所,我和陈刚开着银行的车跟着,在这些地方我和他们照了相,并询问他们各自的经营情况和贷款用途。蔡义、王朝军、郑永波三人都说他们申请贷款是用于购买饲料养殖蛋鸡,照相的那个鸡舍也都是他们本人的。因为我们银行要求客户申请三天之内放款,所以我回来后就把贷款资料整理出来交到审查岗,再由审查岗交到审批岗,这些程序走完后,我就可以通知客户到银行签约、照相、放款。8月26日,康泽铎和蔡义、王朝军、郑永波及他们三人的妻子一起到海城邮储银行,蔡义、王朝军、郑永波三人和他们的妻子共六人在各自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按手印。然后我和他们六个人一起在银行照的相,最后我将上述这些手续交到会计岗,由会计岗将贷款打到他们三人事先准备好的邮储银行存折上。我贷的这三组就是每户五万元,共计15万元,借款直接打到借款人的存折里就相当于是个人的钱了,钱由借款人支配。借款申请书上有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签字和手印,借款人的自然情况,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内容是我过后给写的。这三个借款人和他们的借款用途我当时没有发现不相符,逾期后我给这三个人打电话,他们都说借款前给康泽铎用了。这三个人借款时我和陈刚到现场去了,借款人都自称现场的鸡舍是自己的,我都进行了照相,当时看他们都在正常经营,也确实在各自的现场有鸡。贷款发放后,我电话回访了一回,常规检查了一回,这两次他们家里都没有人,我没发现什么异常情况。5.证人刘海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左右,我姑父康泽铎找到我,让我把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借他,他要用我的名字贷款,我当时在他的饲料厂打工,又是亲属,不好意思不借他。大约10天左右,康泽铎喊我和陈作山到他的办公室,说邮政储蓄银行的人来了,我和陈作山到他办公室的时候,魏学平、张多学、齐春伟都已经在康泽铎的办公室了,当时屋里还有他们的媳妇,银行的两个人也在。人到齐后,康泽铎就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这些人到各家照相,银行的人开着他们自己的车跟着。我当时没有去,我媳妇吴苗苗跟着去了,过后我媳妇跟我说,康泽铎把她拉到一家大棚子里照相,还在一户别人家里照相,她也不知道那家大棚子是谁家的,那户人家她也不认识,都是康泽铎领着去的,康泽铎让她干啥她就干啥。这以后又大约过了半个月,康泽铎又告诉我要到鞍山邮政储蓄银行去签字,他把我媳妇也喊过去了,另外那几个人也过去了。到邮政储蓄银行后,康泽铎告诉我在一些表格上签字,我就按他说的,他让我在哪签,我就在哪签,内容我也没看,签完字以后又在银行照相、录音,录音的时候银行的人员问我啥,我就按康泽铎事前告诉我的话去回答。康泽铎让我签的表格是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和借据,借的5万元我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更没有支取过,我从没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储蓄存折。6.证人齐春伟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康泽铎找到我,让我帮他贷款。我以前经常在他的饲料厂拉货,他这么说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过后他向我要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我就给他送去了。不长时间,康泽铎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的饲料厂等他,一会银行的工作人员来照相,我当时没在家,就让我媳妇去了。康泽铎开着车和我媳妇到的我妈家,在我妈家照的相,又在我妈家的鸡舍照了相,我开货车,既没有鸡舍也没有养鸡。大约过了半个月,康泽铎通知我到他的饲料厂集合,一起去鞍山签字,我就和其他人一起到的鞍山邮政储蓄银行。到邮储银行后,康泽铎告诉我在哪签名我就在哪签,签完字后又在银行照相、录音,当时还有魏学平、张多学、陈作山、刘海,还有他们的媳妇,他们也签字照相录音了。以我名义借的5万元,我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更没有支取过,我也没有在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过存折。7.证人陈作山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康泽铎找到我,让我帮他贷款,我当时在他的饲料厂当工人,他这么说我没法拒绝,就同意了。不长时间,康泽铎给我打电话说,一会银行的工作人员来照相,让我到他的饲料厂等他。不一会张多学两口子、魏学平两口子、齐春伟的媳妇、刘海两口子都到了,银行的人到后,康泽铎开着车把我拉到一户不认识的人家,在那银行的人给我照的相,在这家房前就有一个猪舍,银行的人又在猪舍给我照了相。大约过了半个月,康泽铎通知张多学、齐春伟、刘海到他的饲料厂集合,一起去鞍山邮储银行签字,我也一起去了。到邮储银行后,康泽铎告诉我在哪签字我就在哪签,签完字后又在银行照相、录音。当时还有魏学平、张多学、齐春伟、刘海、还有他们的媳妇,他们也签字、照相、录音了。借的5万元我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更没有支取过,也没有邮储银行的存折。8.证人张多学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康泽铎找到我,让我帮他贷款,我和他是高中同学,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不长时间,康泽铎给我打电话说,一会银行的工作人员来照相,让我到他的饲料厂等他。我到康泽铎的饲料厂的时候,陈作山、齐春伟、魏学平、刘海也陆续到了饲料厂,银行的人到后,康泽铎开着车把我拉到一户不认识的人家,康泽铎让我下车到这家照相,我就照他的安排去做,两个银行的工作人员给我照的相,康泽铎又把我拉到一处鸡舍,又让我在这个鸡舍里照相,照完相以后,我就回去了。大约过了半个月,康泽铎通知我到他的饲料厂集合,一起去鞍山邮储银行签字,人齐了之后,我就和我的媳妇、魏学平和他媳妇、陈作山和他媳妇做我的面包车,另外几个人坐的康泽铎的车。到邮储银行后,康泽铎告诉我在哪签字我就在哪签,签完字后又在银行照相、录音。当时还有魏学平、齐春伟、陈作山、刘海,他们也签字照相录音了。借的5万元我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更没有支取过,也没有邮储银行的存折。9.证人郑永波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康泽铎领着两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到了东四方台泥沟村我的家里,要借我的身份证帮他贷点款,我和康泽铎有亲戚关系,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然后他就要走了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他说一切手续他去办。他还领着银行的人在我家照的相,又领着我到我家旁边的邻居家的鸡舍里照相,不长时间以后,康泽铎告诉我到海城外环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去签字,他开车接的我。到邮储银行后,我也没看要填的表格的内容,康泽铎告诉我在哪签名我就在哪签,签完字又在银行照的相,当时还有蔡义、王朝军,他俩也签字照相了。借的5万元我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更没有支取过,但我知道这钱指定是康泽铎取走了,我也没有邮储银行的存折。10.证人蔡义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份,康泽铎找到我让我帮他用农户联保的方式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我和他个人关系挺好,他这么一说我就同意了。不长时间,康泽铎领着银行工作人员到了我家,在我家照的相,又领我到一处鸡舍,我不知道是谁家的鸡舍,银行的人也没问,在那鸡舍又给我照了相。又过了几天由康泽铎开车拉着我和郑永波、王朝军一同去了在海城市开发区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到银行后,我在银行提供的申请表格上签了我的名字,内容大致是借款5万元,用于养鸡,还在银行照了相,办完这些后,我们就一起坐康泽铎的车回去了。借的5万元我从来就没有看到过,也从没经过我手,是由康泽铎取走的,他怎么取走的、什么时间取的我都不知道。王朝军、郑永波借款的额度和我一样都是5万元,写的用途我不太清楚,但他俩的钱也都是康泽铎的。11.证人王朝军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康泽铎找到我,要借我的身份证帮他贷点款,我和康泽铎有亲戚关系,我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然后他就要走了我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他说一切手续他去办。不长时间,康泽铎领着两个银行的工作人员到了东四方台,让我到东四方台去照相,我骑摩托带着我媳妇去的,到了以后,康泽铎和银行的人领着我和我媳妇到了一处不知道是谁家的鸡舍,在那里照的相,又领着我们到了一处二层楼房里,在楼里和楼下的院子里又给我和我媳妇照了相,这处楼房我也不知道是谁家。后来康泽铎告诉我到海城外环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去签字,他开车接的我。到邮储银行后,我也没看要填的表格的内容,康泽铎告诉我在哪签名我就在哪签,签完字又在银行照的相,当时还有蔡义、郑永波,他俩也签字照相了。借的5万元我从来就没有看到过,更没有支取过,但我知道这钱指定是康泽铎取走了,我也没有邮储银行的存折。蔡义和郑永波的借款情况我知道一些,他俩的银行借款也给康泽铎用了。12.被告人康泽铎(2015年11月11日)的供述证明:我是海城市金地畜牧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主要生产禽畜饲料,现在这家公司承包给别人了,我现在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我在鞍山市邮政储蓄银行有借款,是在2012年9月份至2013年8月之间我先后在鞍山市邮政储蓄银行和海城市邮政储蓄银行借款共计45万元。截止至2015年4月18日我共计欠邮储银行贷款本金244893.03元,利息75396.53元,本息合计320289.56元。我是用我和我亲戚朋友的名义以农村小额三户联保贷款的方式借的款,有我,好友张多学、魏学平、郑永波、蔡义、齐春伟、刘海、陈作山,他们几个都是腾鳌东四方台的村民,还有王朝军,他是海城市甘泉镇的村民,我们每个人的贷款额度是5万元。第一次是在2012年9月份,因为我的企业缺少资金,通过我儿子的同学王亮找到鞍山邮储银行的信贷员张强,对他说我想在他那贷款。他让我找几个东四方台村民,以养殖业、种植业三户联保的方式给我贷款,我就按张强的意思找了五个东四方台的村民,当时我找的是刘海、陈作山、齐春伟、张多学、魏学平加上我本人共六人,分两组,他们都是我的亲戚朋友,刘海是我妻子的侄子,张多学、魏学平是我的同学。我先向他们要到户口本和身份证,让他们帮我贷点款,他们也都同意了。他们把他们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我后,我先把刘海这些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邮储银行信贷员张强,然后张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什么时间到现场调查,我事先把他们和他们的媳妇找到我的厂里,等信贷员到后,我拉着刘海媳妇、张多学等人到各家,我在附近随便找的鸡舍和猪舍,当时我告诉陈作山,就说他家养猪(其实陈作山在我家的饲料厂上班)魏学平、张多学、齐春伟三家养鸡,(其实魏学平在村上当会计、张多学家当时开幼儿园、齐春伟家养大货车)我又找了一家大棚,告诉刘海媳妇,就说他家种植水果,(其实刘海和媳妇当时都在我的厂里上班)这些都做完后,银行的信贷员都和他们照了相。做完这些后,过了不长时间,张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领这些人到鞍山邮储银行签字,于是我开一台车,张多学开一台车,拉着这十个人到的鞍山邮储银行,在那我们这些人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上签的字,照的相,还录了音,录音时,信贷员问他们贷款用途,是否养鸡养猪等,他们就按我事先告诉他的话去说的。这些做完后,我拿着刘海等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邮储银行开的存折,我让刘海等人拿着他们各自的存折又照了相,之后刘海他们把他们的存折又交给了我。第二天,我自己拿着这些存折到东四方台的邮储银行储蓄所取的钱,因为信贷员让我留一两个月的利息钱,我当时就在每个存折上留了六、七百元的利息,我实际从每个存折上取走了49000多元。第二次是在2013年8月份左右,也是因为我的企业资金不足,我找到海城邮储银行的信贷员赵亮,他告诉我说,你找几个你们那的村民,用他们的名以养殖业、种植业三户联保贷款。于是我就先后找到蔡义、王朝军和郑永波,蔡义当时是东四方台村书记,王朝军是海城甘泉双台村村民,以种地为经济来源,郑永波是东四方台泥沟铺村民也以种地为经济来源。我跟他们说,让他们帮我贷点款,他们平时跟我关系都挺好,王朝军和郑永波还和我有亲属关系,我跟他们一说,他们就同意了,他们把他们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我后,我就将这些户口本和身份证交给邮储银行信贷员赵亮。过了不长时间,赵亮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要到现场照相,我就事先将蔡义他们三人和他们的媳妇叫到我的厂里,赵亮和另一个信贷员到后,我开车拉着蔡义他们到各家照相,赵亮他们开车跟着。我还找了几处别家的鸡舍,这些鸡舍都不是蔡义这几个人家的,蔡义、王朝军、郑永波他们三个都不养鸡,当时就是为了贷款照相,王朝军他家不住在东四方台,他住在海城甘泉,我就在附近随便找了一家照的相。信贷员在问蔡义他们情况的时候,他们就按我教他们说的去说,大概的意思就是让他们说家里养鸡,鸡舍是他们家的,养了四、五千只鸡等。照完相不长时间,赵亮又给我打电话,让我领人到银行签字,我就又将蔡义他们和他们媳妇召集到一起,由我开着车到的海城外环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蔡义他们签了申请贷款手续,之后又在银行照相、录音。这些都做完了,又过了十多天,银行给蔡义他们打回访电话,蔡义他们还是按在银行录音时的回答答复的。又过了四、五天,赵亮给我打电话说我贷款通过了,让我领着那六个人来照相放款,我就又把蔡义他们找来银行,他们在银行签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我用他们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在邮储银行先办的存折,然后我又把存折发给蔡义他们,让他们拿着存折照相,照完相后,蔡义他们又把存折交给了我。第二天我就到邮储银行东四方台储蓄所,我自己拿着蔡义他们的存折取的款,银行的信贷员让我留一部分钱作为当月的利息,我就在每一个存折里留了六、七百元的利息,从每个存折上取走49000多元。13.被告人康泽铎(2015年12月25日)的供述证明:我先偿还了一部分银行利息和本金。贷款发放时我去取钱,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我要留存一个月的贷款利息,所以我就在这几个为我贷款人的银行账户上留存了一个月的利息钱,好像是每个账户上留了700元,以后我就连续几个月存利息,鞍山邮储银行这几户,我一共存了5个月的利息,海城那三户,我一共存了7个月的利息。鞍山邮储银行这面,我从贷款发放日起的第六个月开始存本金,每户每月存8000多元,具体数目以银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这些钱都是在东四方台和腾鳌附近的邮储银行储蓄存的,因为我在腾鳌住,饲料厂在东四方台,所以我就在这两个地方存款,这些钱都是由我本人拿钱为我贷款的人的存折去储蓄所存的。我一共还了银行本金15万多,利息3万多,具体数目记不准了,以银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海城邮储银行的贷款本金和鞍山的一样,不过是从2013年10月开始我连续还了7个月的利息后,从第八个月开始,一个账户就还过一次本金,数额是13000元,后来银行追我还款,我又在每个账户还了2000元。14.银行贷款档案、音像光盘证明:被告人康泽铎冒用刘海、齐春伟、陈作山、张多学、蔡义、郑永波、王朝君、魏学平等八人名义,以小额农户三户联保的方式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市分行和海城市支行贷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15.小额贷款催收记录表证明:虽经银行多次催款,但被告人康泽铎未偿还银行剩余贷款。16.还款本息及欠款本息明细表证明:被告人康泽铎仍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44893.03元。17.康泽铎在银行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证明记载:截止2015年11月23日,康泽铎8笔贷款欠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44893.03元。18.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5月1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工作人员王庆国报案称:被告人康泽铎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之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和海城支行冒用刘海、齐春伟等人名义,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45万元。2015年11月11日8时许,经邮政储蓄银行职工李连俊举报,民警在腾鳌镇康泽铎居住地附近的一麻将屋内将其抓获。上述证据,经当庭举示,并经质证,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认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泽铎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康泽铎的贷款合同没有虚构贷款目的,该份合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所贷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泽铎采取小额农户三户联保的方式在银行贷款,且在贷款申请表中明确约定了贷款用途,虽其自己的贷款用途真实,但其他两户的贷款用途均为虚构,因为此三户应在贷款合同中视为一个整体,其中两户的贷款用途是虚假的,此贷款合同整体为虚假,故该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由该合同所产生的贷款5万元仍应定为犯罪数额。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康泽铎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银行部分经济损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康泽铎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人民币244893.03元的损失,应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对其处以刑罚。但考虑到其能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泽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康泽铎将所骗贷款人民币244893.03元返还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和海城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雨绘人民陪审员  曹 众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