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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宗峰,王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叶,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宗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肖燕,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龙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宗峰、王肖燕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自动履行(2015)龙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合同编号为YS0003xxxx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