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舒秀平与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秀平,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舒秀平,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701、702室。法定代表人李明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3栋205号。代表人高成刚,经理。申请执行人舒秀平与被执行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2039.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32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万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