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贾大彬与刘培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大彬,刘培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72号原告:贾大彬,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培学,农民。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大彬与被告刘培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大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大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贾大彬负担。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耿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