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79号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30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02月16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37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