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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南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南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孩子南某某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抚养费5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5450元予以划拨执行,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乾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条(即孩子南某某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审判员 梁小强代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车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