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金生与被告陈忠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生,陈忠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8号原告石金生,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玉宏,男,1966年6月15日生,职员。被告陈忠印,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石金生与被告陈忠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