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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洋洋与老百姓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洋洋,老百姓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21号原告金洋洋,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代理人孟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老百姓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市南里15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本院受理原告金洋洋与被告老百姓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涉案产品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产品的进口地及总经销商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被告老百姓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经销商,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总经销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现原告选择被告老百姓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老百姓大药房(北京)有限公司、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